重庆财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相关用人单位须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尊重少数民族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风俗习惯。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制定勤工助学相关政策,审批勤工助学工作方案,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对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建立学生信息资料数据库;接受校内各用人单位的用人申请,复核申请用人单位用工人数及薪酬标准;
(四)依法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五)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及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人员薪酬的审核及发放。
第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申报、招聘、考核、薪酬造册和日常管理,并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开展工作职责及流程、规章制度等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需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学生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保守用工单位秘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条 岗位设立要求:
(一)校内各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三)工作内容安全,学生力所能及。
第十一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长期性的,固定岗位均为一年一聘,上岗学生原则上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贫困生担任学生助理需由用工部门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临时岗位:临时岗位是根据临时性、阶段性工作而设立的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第十二条 岗位申报:
(一)固定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6月底进行申报,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下学年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岗需求、详细用工数量、工作内容及理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学校审定。
(二)临时岗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部进行申报,并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于每年9月统一举办岗位招聘会。学生在收到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后,根据自身情况携带个人简历和课表参加招聘会。由学校资助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初试和复试,经学生工作部、用人单位及学生本人三方确定后,签订《重庆财经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确定录用。9月底,用人单位报送本单位最终录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基本信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经费包含在学校每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中,作为校内勤工助学学生薪酬来源,发放额度和标准应与当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情况和各用人单位用人情况相适应。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年学生资助经费预算额度范围内对勤工助学薪酬发放额度和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薪酬标准及发放
(一)校内固定岗位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计酬,每月工作25小时以上(含25小时)以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重庆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薪酬标准设置A、B、C三档。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考核获得两次优秀按照A档发放薪酬1500元/人/月,A档发放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的5%;岗位工作满1年,考核获得一次优秀按照B档发放薪酬800元/人/月,B档发放比例不超过当学年勤工助学学生总人数的15%;当月考核合格按照C档发放薪酬600元/人/月,根据岗位需求共计发放8—12个月。特殊岗位薪酬标准在不满足固定岗位等级要求情况下,可单独申请,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校内临时岗位由用工负责老师按小时结合用工完成情况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重庆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一天不超过100元。
第十六条 校内用人单位应在每月底将考核汇总表交至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的程序将酬金发放至学生的银行卡。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的权利:
(一)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
(五)向勤工助学中心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自己情况;
(四)积极参加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岗位培训、教育、管理和考核;
(三)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岗前培训;
(三)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履职情况的考核,每月按时上报工作量,不得虚报、克扣、转让学生的合法报酬;
(四)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强化学生的工作观念,提高学生的工作技能。
第六章 工作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中按不超过20%的比例择优评选先进个人,授予“优秀学生助理”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确认存在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的学生,学校将其登记在案,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职责和义务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将在校内进行通报;对于不认真履行勤工助学义务的用人单位,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学年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生,学校可以暂停其勤工助学活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可以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并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