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优化辅导员队伍建设路径,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发挥优秀学生群体的示范引领作用,决定设立重庆财经学院辅导员助理。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我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优秀学生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学生成长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为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有效发生优秀学生群体在示范引领、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选拔
第四条 选拔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理想信念坚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中共党员优先;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无违纪;
(三)热爱学生工作,有主要学生干部经历,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具有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
(五)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熟悉学生及周边环境,了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教学文件,能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指导帮助。
第五条 选拔对象
原则上为大二以上全体在校学生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辅导员助理配备按照不多于每个班级1名的原则,从本学院符合条件的选拔对象中公开选拔;
(二)申请辅导员助理的学生,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重庆财经学院辅导员助理报名表》(附件一)及相关材料,由各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面试;
(三)二级学院确定辅导员助理人选后,填写《辅导员助理聘用名单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由辅导员助理与学生工作部及所在学院签定聘用协议。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 工作职责
辅导员助理的基本职责是协助辅导员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日常事务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协助处理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所带班级学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帮助学生树立坚定的政治方向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和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培养集体主义和团结友爱的精神;
(三)加强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习、作息、卫生、安全等规章制度,帮助学生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意识;
(四)参与学生班级管理、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班风建设等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学术科技和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做好学生的党建工作和入党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和考察工作;
(六)做好学生奖勤助贷工作;
(七)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秩序,保证学生安全;
(八)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准确收集相关信息,传达学院和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等;
(九)认真做好辅导员助理工作记录。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主动学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对工作的认识和实际的工作水平;
(二)按时制订学期初工作计划和学期末工作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及时上报学院;
(三)参加辅导员培训活动,做好学习记录;
(四)及时掌握和反映同学思想动态,将了解和检查的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反映,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疏导工作;
(五)加强和辅导员的联系,及时沟通和汇报班级的工作情况。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管理
(一)辅导员助理由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接受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党总支指导、辅导员领导,受师生监督;
(二)辅导员助理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次,由学生工作部颁发聘书;
(三)聘任期内如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或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应向学院提出建议解除其辅导员助理职务。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培训
(一)辅导员助理培训由校、院两级部门负责。
(二)每年6月完成新一届辅导员助理聘任工作后,由学生处组织岗前培训,帮助辅导员助理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及工作性质,了解岗位职责及工作内容。各二级学院要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岗中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助理的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考核
(一)辅导员助理每学年考核,由学院组织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对辅导员助理按照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20%)、良好(40%)、合格、不合格(合格和不合格共40%)四个等级,对应综合测评成绩可加分1.5分、1.2分、0.8分、0分。
(二)工作认真、负责,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助理,可以参评优秀辅导员助理,并对表现优异者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不超过15%),由学生工作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财经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1年9月9日